颁布者: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1/1
实效性:有效
通政办发〔2009〕176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南通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并联审批)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到施工许可过程中,需要两个以上的部门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以下称“牵头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对外承诺审批总时限,各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
第三条 市级审批权限及审核转报权限范围内,适用核准和备案制管理的各类建设项目依据本办法实行并联审批。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推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与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实施并联审批,应当坚持优化流程,简化环节,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联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实施领域、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具体流程和期限等内容。
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应当短于法定期限。
第七条 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