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
(三)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四)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五)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六)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并联审批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及项目办理信息;
(二)主动为申请人做好审前服务工作;
(三)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四)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分为立项审批、方案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审批三个阶段。
(一)立项审批阶段。指项目核准或备案,主要涉及项目核准或备案前后所必需的相关事项审批。
(二)方案设计审查阶段。主要涉及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
(三)施工许可审批阶段。指施工许可的相关审批,主要涉及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等。
第十条 牵头部门应当将并联审批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等材料以及相关的说明、解释。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申请,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并联审批。
牵头部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书面告知的内容,向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牵头部门受理并联审批事项,应当当场清点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后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服务)接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
牵头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并联审批部门;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转送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并联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同时负责提供相关须知,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并将补正通知书抄告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