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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9-11-16  来源:重庆市规划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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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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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卫部门或市、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三)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市、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四)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 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环卫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市、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并可由发证部门收缴其《建筑渣土准运证》。

(六)市建筑管理部门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 前款第(一)、(二)、(三)、 (五)项规定的罚款幅度为50元以上500元以下。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本规定自1997年3月20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告》(重府发『1995』2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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