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颁布者: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11-7
实施日期:2006-11-7
实效性:有效
晋市政办〔2005〕126号
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是为民办实事的体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区域功能的变化,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的声环境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恢复一个安静、祥和、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进行了调整,现将《晋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本方案组织实施。
附:晋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晋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划分原则
有利于促进城市区域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老城区改造,有利于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安静。
二、划分依据
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晋城市市区总体规划以及近期、中长期用地规划以及晋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要求。
三、适用区域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