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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09-11-10  来源:中国绿色建筑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五十五条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纠纷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为:

(一)自用部位,是指业主所购房屋内部,由业主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园及室内墙面、天花扳、地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所购房屋内部,由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施设备;

(三)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由该幢房屋的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天并、房屋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

(四)共用设施没备,是指物业区域内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十七条写字楼及工业、商业用房等实行物业管理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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