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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时间:2009-11-06  来源:中国绿色建筑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开发项目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开发项目所在地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开发项目许可证变更手续。

开发项目转让时,开发项目建设合同及动迁安置补偿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并自行完成开发项目,不得再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会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开发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位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配套功能,验收手续及有关技术资料是否完备;

(四)动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环境绿化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建筑开发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应当选聘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发企业自行管理物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对开发项目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前,由开发企业划拨施工净产值5%的工程款,存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账户,作为质量保修抵押金,工程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的,抵押金连同利息返还给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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