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项目计划和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城投企业投资的项目按其性质可以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用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载体功能,项目本身无法产生经营性收入,纳入市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城市路桥、河道改造、环境治理、大型引水工程和城市绿化等项目。
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同时具有一定可经营成分,而自身收入难以平衡投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地铁、城市综合开发等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需要自行组织经营的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项目,包括高速公路等项目。
第十七条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交叉使用、挪作他用。实行政府采购的非经营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协议,根据项目进度按期拨付采购资金。准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当通过项目自身收入、财政补贴或者特许经营收入维持资金平衡。由建设交通和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来源,并按照建设投资计划和特许经营协议安排拨付资金。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由城投企业自行筹措,并在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或者年度经营计划内组织实施。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不得交叉使用,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管理。应当逐个项目分析和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环评、土地、资本金、担保、抵押、质押和还款来源等事项,使项目具有投资建设开发和依法运营管理的条件。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根据政府中长期项目规划、年度建设需要、财力供给等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形成下一年度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资金预算总计划,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城投企业根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城投企业应当建立投融资平衡制度,每季度召开投融资会议,对下一季度资金用款情况和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分析,落实融资任务,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出资人报告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城投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出资人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并依法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