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
文号:鲁建发[2005]2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