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的主要内容;
2、调查的基本过程;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三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五),每季度初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 年8 月10 日起施行。
附件一:《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
附件二:《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
附件三:《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
附件四:《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
附件五:《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