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