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