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和颁发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在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予汇总上报。
(二)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后,自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日常监督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按申请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对申请延期并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1 .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1 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1 个正本,2个副本。
2 .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