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 人(高级职称的2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 人;会计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 人;统计1 人)。
7 、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 %,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
9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
2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 人(高级职称的2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 人;会计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 人;统计1 人)。
3 、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 、有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拥有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