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9/8/4
实施日期:2009/9/1
实效性:有效
威政发〔2009〕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停车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市民停车需求,保障市区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除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外,专门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场。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市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价格和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提交有关市区停车场管理和供需状况等事项的工作分析报告。
第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