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9/8/4
实施日期:2009/10/1
实效性:有效
常政发〔2009〕9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常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航道、港口建设工程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包装水泥、黄砂、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条线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
环保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运输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各类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环评要求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工程施工应当采用连续、密闭的围档施工,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档,其余地区设置1.8米以上围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