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 至第13 项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三)新设立的市政园林施工企业或申请办证时无施工项目的企业,可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资料。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后,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四)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应当如实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管理部门不予上报或审批。
三、受理和颁发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在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予汇总上报。
(二)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后,自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日常监督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按申请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对申请延期并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1 .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1 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1 个正本,2个副本。
2 .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3 .市政园林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四)对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