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时间:2009-10-12  来源:博兴建设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十一条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对于实行工程分包的建设工程,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属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属建设单位分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单位不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发包方应及时签订工程缺陷责任合同,未签合同的项目,发生缺陷责任时,由发包人负责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纠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三条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费用,任何人不得挪用、滞留。

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按设计文件标准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使用保证金进行维修,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缺陷维修责任,并不免除其对工程质量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缺陷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履行了维修责任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本细则规定向承包人返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于14 日内提出异议。如无异议,发包人或保证金托管单位应当在核实后的14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14 日内不予答复,经承包人催告后14 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或资金托管单位应向承包人即付保证金。

第十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细则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试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已双方就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指定银行

 
上一页 页码:[<< 1 2 3 >>] 下一页 共3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的资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2016-06-01]
· 山东省住建厅推广建设城市“慢行”系统 [2013-12-30]
· 山东省住建厅推广建设城市“慢行”系统 [2013-12-30]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2013-12-02]
·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3-10-12]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