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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时间:2009-10-12  来源:博兴建设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3 、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 、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 %,优良品率60 %以上。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 人(高级职称的2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 人;会计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 人;统计1 人)。

7 、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 %,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

9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

2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 人(高级职称的2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 人;会计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 人;统计1 人)。

3 、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 、有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拥有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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