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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时间:2009-09-29  来源:中国绿色建筑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一)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二)不对水体造成污染,不降低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保护水工程安全;

(四)不破坏环境风貌。

开办水上旅游项目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领取《审核同意书》,按有关规定审批、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条 按照防治规划、城市河湖水质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水源河道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类水体标准;

(二)风景观赏河道及湖泊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三类或者四类水体标准;京密引水渠昆玉段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类水体标准;

(三)排水河道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四类或者五类水体标准。

城市河湖水质达标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向城市河湖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向城市河湖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工业废水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污水应当经过集中处理达标后,方可向城市河湖排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已经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排放条件的地区,排污单位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在城市河湖设置的原有排污口应当废弃。

第三十三条 尚不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排放条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需要向城市河湖排水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

已建项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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