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时间:2009-09-29  来源:中国绿色建筑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四章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减少风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把基本农田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当按照土地分级标准分等定级,并实行地力补偿制度。

鼓励基本农田经营者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在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基本农田分等定级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肥力监测网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和地力保护措施的报告,并为基本农田经营者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貌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质,致使基本农田遭受污染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事项及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页码:[<< 1 2 3 ] 下一页 共3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的资料
· 北京市总体规划首次转为“减量”规划 [2016-05-27]
·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成为北京市绿色建筑委托评审单位 [2016-03-07]
· 北京市综合交通运行监测与服务 [2015-08-27]
· 北京市城市空间形态与交通出行特征研究 [2015-08-27]
· 节水非小事 北京应力行 ——国务院参事一封信引起北京市领导高度重视 [2015-08-19]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