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市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市工作满3年且非机关、事业编制的人才。
(五)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上述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房,但属于第(一)、(二)类对象的,年龄需在28周岁以上。
第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已购买过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等住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对象范围内,各地可遵循分步解决、困难优先的原则,分批次或分年度确定当地限价房供应对象的具体范围或确定优先购买限价房的对象,也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基础上逐步扩大供应范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应基本保持一致,具体由市建委与三区区政府协调确定。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限价房销售价格在房屋销售前,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机构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比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30%的比例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
限价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购买限价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资料向当地受理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户籍在本市的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本市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提出申请。
限价房申购审核工作参照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办法进行。各地要建立完善限价房申购、审批、公示程序和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限价房申购及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
限价房申请家庭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当地民政、建设(房产)、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和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