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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9-09-2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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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者: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9/5/5

实施日期:2009/5/5

实效性:有效

盐政发〔2009〕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五日

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承租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管、考核和矛盾调处及业主大会的指导等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做好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协调配合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经理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评,调处矛盾纠纷。

建设、规划、城管、工商、物价、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实施本细则。

(一)各县(市、区)政府

负责把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督促街道(乡镇)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建、换届工作,帮助业主把好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人选关,并落实考核工作。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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