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9/8/28
实施日期:2009/9/1
实效性:有效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尹双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建房,系指本市中心城区内的村(居)民依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是指:
(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宅基地)的村民;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三)“村改居”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划分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各控制区具体范围见附件)。控制区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严禁个人建房。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行政许可按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体制执行。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