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二级控制区村(居)民连排连片建房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五条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村庄规划提出建房申请,经审批后在新规划的住宅区建房。进入新区的村(居)民,原有宅基地的房屋必须自行拆除、平整场地,并将宅基地交回集体。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拆除、平整场地。
第十六条二级控制区的村(居)民,凡将集体所有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出卖、出租的,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再新批宅基地。
第十七条对已审批的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放、验线前通知城管执法部门、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放线后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责任单位按《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8]33号),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第四章三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十八条三级控制区村庄建设,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快三级控制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三级控制区内村(居)民建房,属原拆原建的,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属新增占地建房、新安排宅基地的,必须全部进入新规划的住宅新区。其规划建设管理,比照二级控制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二条对违法建房者,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应当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村民违建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依法负责查处;居民违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查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监督工作,对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
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乱搭乱建的棚户房及其他临时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对无理拒绝、阻挠违建查处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