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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9-17  来源: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六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拒载、招揽他人同乘、空车行驶时不显示空车待租标志、不按合理路线绕道或者中途无正常理由中断服务的,由市公交办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警告,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和不执行出租车运价的,由市公交办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3次以上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第六十六条 出租车没有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由市公交办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被暂扣运输工具的责任人,必须在3个月内到市公交办接受处理,逾期由市公交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运输工具。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外,剩余部分返还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市交通局、市公交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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