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无故拒绝租乘或者未经乘客同意合载、绕道行驶;
(五)不得强行将乘客载至旅游点、宾馆、饭店、商店等处参观、住宿、用餐、购物;
(六)不得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
(七)正确使用票据打印机,已安装IC卡自动票据打印机的,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不得转借、串用票据;
(八)按照季节变化或者乘客要求开关车窗或使用空调设施,保持车内温度及空气清新;
(九)在专用停车场依次候客;
(十)不得在设有标志的临时停靠站候客;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营运中因违法、违规、违章每年累计达3次以上者取消从业资格,从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公交客运服务。
第四十条 公共汽车的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站点依次候车,不得抢上抢下,爬窗或扒车;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各种有碍乘客安全、健康的物品及活体畜禽乘车;
(三)自觉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病伤体弱者让座;不得躺卧、占座和践踏座位,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四)在车厢内不得吸烟、吐痰、喧哗和向车厢内外抛扔杂物;
(五)主动购票或出示乘车卡,不得拒绝稽查人员的查验;
(六)不准损坏车辆设备或有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安全的行为,赤背、醉酒、无监护人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身患国家明令强制隔离的传染病患者不准乘车。
第六章价格、规费和票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应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价格和收费标准。
价格、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隔两年,要对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实际运营成本和费用进行科学评估和审定,确需重新调整价格的,要依法调价。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