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9-17  来源: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七条 市交通局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根据市政府授权,具体实施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许可;依法委托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交办)负责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工作。根据地方法规授权,市公交办负责出租车及其他车辆的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公安、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税务、工商、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及设施为公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九条 市交通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客运的特许经营者。公共汽车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期限不超过十年,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期限不超过八年。中巴车、人力客运三轮车要限期退出营运市场。

鼓励现有公交客运车辆车主及从业人员,续继从事公交营运。

根据城市客运市场需求和营运车型升级要求,客运车辆总量和结构可依法调整。

第十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经营的企业除国家、省规定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诺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二)有符合环保节能规定和运量要求的大公共汽车以及相应的资金额度;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固定经营场站、营运设施;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城市出租车客运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0台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有出租车辆;

(二)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及赔偿能力;

(四)公司管理的单车经营者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依法提供担保;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5 6 7 ...9 >>] 下一页 共9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资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2016-06-01]
·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6-05-30]
· 关于发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0-29]
·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2015-09-17]
·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6-03]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