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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9-0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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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随意倾倒或采取其它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方式处置。

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工商、环保、畜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罚款。

第十四条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经贸、卫生、畜牧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五条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市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市其他县(市)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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