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