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三)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五)外装修材料力求材质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提倡使用环保建筑涂料。
第三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协调,做到整洁美观,确保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在有建筑高度控制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不得超出建筑屋顶轮廓线。
(二)户外广告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光污染。
(三)不得妨碍城市安全。
第三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以及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和其它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控制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与建筑退让距离之和。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应当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性空间的,其高度计算参数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规划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高层板式建筑长度不得大于80米。
第四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必须符合《张家界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绿地率综合指标必须达到40%以上,同时满足附表2中绿地率的要求;绿地建设要以乔木为主,做好乔、灌、草的结合和植物搭配。
第四十四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当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当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小于5%。
第四十五条 凡在坡地、陡峭山体附近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四十六条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当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但不得设置在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建筑物上。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自行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附表5)执行。住宅建筑架空层为停车场(库)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场(库)面积,但不计容积率。地下停车场在规划、建设中应当与人防设施相结合。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或占用、停用。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工程是指:
(一)铁路及其站场、桥涵等;
(二)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机场及其有关设施;
(五)河道、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和路灯等。
第四十九条 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十条 除有关规定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五)道路绿地包含在道路红线之内。
第五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必须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五十三条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市政管线的布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在46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当符合《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
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6)的规定。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7)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附表8)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附表6、附表7、附表8的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第五十四条 在市区不宜新建架空电线路。现有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建入地。
第五十五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