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3.高度超过100 m(含100 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
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和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5米。
第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宜适当增加。
第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满足居住建筑对间距的要求。
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的也可作为规划审批依据,日照分析时间应当保证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第二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
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前款所列之外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1.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南向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
小值为24米;
2.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
且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离界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附表3)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附表3离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附表3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