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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9-08-27  来源:中国城市行业规划信息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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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退还原租住的公有住房。

第八条 每一个家庭只限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厅、局、地(市)一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收取,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实行统一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把开发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房改办汇报,在销售一个月前须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幢号、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数量等)报告市房改办。

市房改办根据可售房源情况,在《北海日报》和市房改办窗口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信息,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在售楼部公布楼盘的幢号、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数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

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初审。

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1.《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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