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监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拆迁安置房建设进行督查。督查工作重点围绕重点项目和工程进度、分配、交付等重点环节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实地察看、组织抽查、要求建设责任单位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建设责任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监察等部门的督查。
第十一条 各建设责任单位对本辖区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芜湖市党政机关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市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认真落实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制,导致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及建设计划,或未向社会公示的;
(三)擅自调整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以及交付使用的期限和面积的;
(四)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实际开工、竣工以及交付使用的期限、面积和套数与向社会公示的情况不符的;
(五)在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过程中,擅自调整安置顺序、地点或面积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的;
(七)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市市区廉租住房(含在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中统一配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进度、按期竣工和交付使用等方面的考核与督查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