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城市规划区以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体土地房屋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权属证书采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五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房屋,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他项权利登记;(五)注销登记。第八条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记申请。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二)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应当进行公告;(四)核准登记。经登记机关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九条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申请。
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房屋共有或房屋所占土地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十条房屋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的,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及图纸。1990年以前建成房屋的,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二)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所在乡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房证明,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二条房屋权属依法发生转变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原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应由土地部门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