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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时间:2009-07-21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五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就业保障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服务机制。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村民就业、鼓励村民自主创业:

(一)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二)示范小城镇物业管理、清洁、绿化、公共设施管理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镇农民就业。

(三)鼓励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长,带动农民就业。

(四)利用宅基地整理复垦发展设施农业,转变农民作业方式,提高农民农业生产技能,鼓励企业直接参与示范小城镇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五)通过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办好工业园区,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从业状况,按照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策扶持的原则,示范小城镇居民享受下列社会保障待遇:

(一)示范小城镇居民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

(二)示范小城镇18周岁以上居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示范小城镇居民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四)示范小城镇被征地村民,可以按照本市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有关规定参保,享受相关待遇;

(五)示范小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十条 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绿化、社区服务、养老、文化、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投融资建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收回示范小城镇建设授权,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使用示范小城镇建设土地周转指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人民政府暂停该区县新的示范小城镇建设审批,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追缴相关费用,并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

(一)未能按计划归还批准的示范小城镇建设土地周转指标的;

(二)擅自扩大周转指标使用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规模的;

(三)其他违法使用土地周转指标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在示范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其辞职或者建议村民会议依法罢免。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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