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2009-06-29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梁或者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公共场地;

(二)挖坑、取土、倾倒废土、乱扔垃圾等废弃物;

(三)未经批准依附城市桥梁设置管线;

(四)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

(五)在桥梁安全保护区水域内停泊船只或者进行采砂、电鱼、捕捞、养殖作业;

(六)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及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事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间,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二十三条雨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等市政排水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污水管道及其配套设施由污水处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各单位或者个人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排水支管,由接入单位和个人负责日常养护、维修。

第二十四条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行使处罚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超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文件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挖掘城市道路,或者修复城市道路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市政设施或者其他管线损坏的,支付清理、修复费用,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担代为清除、修复费用,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或地下工程施工未对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妥善保护,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从事禁止的行为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禁止的行为的;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按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或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的时间通过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2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一页 页码:[<< 1 2 3 ] 下一页 共3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的资料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2015-06-03]
· 南宁市屋顶绿化模式探索取得成效 [2015-04-09]
· 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2014-04-22]
· 南宁市启动"中国绿城"提升工程 年内将新建两公园 [2014-03-25]
· 南宁市政协委员推广屋顶绿化打造“空中花园” [2014-02-25]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