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掌控工程进度及现场经济签证,提出进度拨款意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竣工结算初审、整理、报送。
(八)负责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并移交。
(九)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九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条 使用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代建项目投资概预算,须经市财政局依法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协作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分工。
协作任务书签定后使用单位将项目前期手续及资料移交给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市发展改革委、代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交工后,代建单位负责将竣工结算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负责将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以批准的概预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严格控制工程突破概预算。
确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情形需突破概预算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相应投资增减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已批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按工程实物进度严格掌握拨款程序及数额。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款意见,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按约定扣回预付款及保修金,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帐户。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