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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2009-05-18  来源:资源网  作者: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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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交易机构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四十二条 挂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土地交易机构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土地交易机构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土地交易机构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土地交易机构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三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土地交易机构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2个或者2个以上已办理竞买报名手续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即拍卖),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四十五条 网上竞价交易程序由市土地交易机构拟定,报市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与出让人或转让人、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土地交易机构、出让人或转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或转让的标的、成交时间、地点、成交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土地交易机构、出让人或转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或转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或转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同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10%的定金。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合同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土地交易机构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定金可抵作地价款。

中标人、竞得人按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由土地交易机构代为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交易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与土地出让方或土地转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交易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交易机构重新组织公开交易。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转让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可以按合同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由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三)中标人、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中标、竞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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