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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9-05-11  来源:住建部网站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储,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物古迹以及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房屋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将规划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全部拆除后,应当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验收申请;

(二)拆迁净地交接手续;

(三)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四)拆迁补偿证明。

未经拆迁验收合格的,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验收后,拆迁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拆迁资料,形成拆迁档案,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七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付款方式、期限;

(四)搬迁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除应当载明本条前款(一)、(二)、(四)、(五)、(六)项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面积、地点、楼层、进户时间、结清差价的方式、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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