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秩序,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指在市区从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主管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必须向市建管局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计划已批准;
(二)工程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已领取;
(三)图纸设计已完成;
(四)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三通一平”等工作已落实;
(五)施工单位已确定,并已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六)已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已取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施工。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施工的,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分别将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市建管局备案。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九条项目经理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施工现场管理组织及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等施工活动。分包单位应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发生伤亡事故统一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指标列入总包单位。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包单位且总分包合同责任明确按合同条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