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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9-05-04  来源: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用途、闲置荒芜、擅自转租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

承租人应当及时交回土地,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租赁审批手续出租土地的;

(二)擅自采用划拨、出让方式批准用地或者应当以竞价方式出租而协议出租的;

(三)无权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

(四)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五)超越批准权限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六)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批准用地的;(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擅自开垦国有土地的;

(三)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

(四)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农业综合开发招商引资用地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9号)和199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营市鼓励中外客商投资开发土地后备资源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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