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抵押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以协议方式处理土地使用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根据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以协议方式处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一) 估价。原评估结果有效的,以原评估结果为依据,原评估结果因超过时效等原因而无效的,应重新评估。
(二) 确定处分方式。双方以评估结果为基价,共同协商确定折价直接受让或者进行拍卖、变卖。
拍卖土地属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该项拍卖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三) 债务清偿。双方协议处分抵押土地所得价款按下列情况进行清偿:
1、 处分的抵押土地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应优先清偿抵押权人的贷款本息;
2、 处分的抵押土地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应首先缴纳经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再清偿抵押权人的贷款本息;
3、 处分的抵押土地是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四) 办理抵押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处分后的抵押土地,应由受让人凭抵押处分结论,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改变土地产权关系,注销原土地证,重新发给受让人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中的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抵押登记资料允许公开查阅,抄录或复印。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抵押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可视不同情况予以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贷款业务的条款,由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解释。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