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 借款人持《贷款证》、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所需资料向金融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签署书面意见。
(二) 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应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金融机构应在确认的评估额度内确定贷款额度。
抵押土地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银行确定的抵押额不应大于可能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税款、处分抵押物费用、债款本息及罚息等款项之和。
(三) 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该合同应载明以下主要条款内容:
1、 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
2、 抵押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座落位置、面积、四至、土地取得方式、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编号;
3、 抵押土地的土地资产总额、抵押金额、申请贷款金额以及还款期限;
4、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
5、 违约责任(含不能履行债务时标的物处分)及纠纷处理方式;
6、 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其抵押合同还应约定处分标的物时的补交出让金事宜。
(四)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5日内予以审查,并给予登记,发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在抵押期间仍由抵押人保管。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在土地使用证上注记抵押登记的有关情况。
(五) 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根据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六) 注销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在按约归还贷款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缴销《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管理部门在5日内办结。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延期偿还债务时,抵押人应持抵押权人同意延期偿还债务的书面证明,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更改相应的抵押登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