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㈡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㈣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㈤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2%;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2%,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
㈤城市主干道应达22%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