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规范城市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本市招投标管理工作,市规划局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区、县规划局在市规划局领导下,依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城市规划设计应当依照《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招投标:
(一)城市重要区域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1.中心城区重点地区和重点地段,包括:中心商务区,中心商业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中心城区风景区,快速路、主干道主要道路两侧规划绿化带各50米范围,海河、南运河、子牙河、北运河、新开河等城市主要河流两岸规划绿化带外侧各100米范围。
2.中心城区以外重点地区和重点地段,是指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湿地、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区、水库等用地控制区域。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包括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建设工程项目。
2.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大专院校、示范中小学、火车站、地铁站、公交枢纽、机场、港口等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各类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重要的景观和城市雕塑规划设计。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招投标的。
第五条 有保密或者特殊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局确认,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但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方案。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出要求;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行政审批受理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招标单位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招投标可以采取选择中标方案或者中标单位方式确定中标结果。
第九条 招投标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选择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者行业范围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可以参加投标,评标时与被邀请设计单位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招投标应当取得下列文件、资料:
(一)《选址意见书》;
(二)相应的基础资料;
(三)涉及环保、交通、建设、文物等行政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