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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9-04-07  来源:天津市规划局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十条 市规划局负责建立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技术专家库,划分技术专家类型,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重要程度确定评标技术专家类型和数量,由招标单位随机抽取评标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原则组成:

(一)评委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由评委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

(二)技术专家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招标单位代表,但不得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

第二十二条 评委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投标单位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重新抽取。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综合评价设计方案优劣,确定中标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

(二)招标单位介绍项目背景情况;

(三)介绍投标方案;

(四)评委评议投标方案,并进行投票;

(五)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确定中标方案或者中标单位;

(六)起草并宣读评审意见报告。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参加。

第二十六条 方案中标的,招标单位按照中标结果报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单位中标的,由中标设计单位负责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完善。

第二十七条 结合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土地招标出让的,适用本办法。

规划设计采用公开征集或者竞赛形式的,参照本办法。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设计招标的,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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