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招投标按照下列程序: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并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四)招标单位接受投标文件;
(五)在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监督下,招标单位组织开标,审查认定有效投标文件;
(六)在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统一制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组织评标;
(七)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二)建设用地以及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控制指标、市政基础设施、环境景观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以及分期建设要求;
(四)文本、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等成果要求;
(五)招投标期限、程序,投标、开标、评标日期,无效标的界定,投标保证金,投标成果使用权等内容;
(六)中标给予奖励或者未中标给予补偿的,应当载明。
(七)其它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招标文件购买人。
第十五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一般不少于4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设计能力,境内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境外设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和相关的工作业绩。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投标单位可以共同投标。重要的景观和城市雕塑规划设计可以以个人名义投标,个人投标适用本办法投标单位的规定。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需更正已发出的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提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一)未经密封的;
(二)逾期投标的;
(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单位有弄虚作假、串标、陪标的;
(五)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