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贯彻建设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镇布局和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经营适当集中。
(六)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七)中心城区规划和建设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九条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的信息管理,为城市建设服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十二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县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征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意见后,按照区、县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审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规划实施计划。开发建设活动和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应当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规划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各项城市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中心城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以外需要保护和控制地区的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集镇和村庄的建设规划,在所在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