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专项设施、服务设施项目: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等市政设施工程;
(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邮政、电信、公交站场、停车场(
库、亭)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四)城市防洪、排涝、防火、人防、防震等防灾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园、绿地(带)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六)城市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七)城市教育、体育、医疗保健设施工程;
(八)其他设施工程。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重要地区:是指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旅游区、海岸沿线、东江、西枝江惠州辖区河段两岸、3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民居区、近现代保护建筑等建设控制地带,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内河航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跨东江、西枝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
重要专项设施:是指市、县(市、区)总体规划的控制区内的重要基础设施,如机场、港口、铁路客运、货运站场、铁路编组站、铁路、轻轨、高速公路、危险品仓库、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高压供电管线、通信管线、消防站、消防给水、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等。
重要地段:是指市域内的海岸线、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区、国道、省道、惠澳大道两侧控制区、东江、西枝江水源保护区和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河段两岸、西湖周边控制区、风景名胜、旅游资源保护控制区等。
组团式城市布局:是指在一定地域内,由于地理条件等因素自然分隔成几块。在城市规划时,结合地形等自然条件,把功能和性能相近的相对集中,呈块状布置,每块都具自成体系,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形成一个组团。组团之间以自然山体、河、湖、农地、绿带等分隔,保持一定距离,并有便捷的交通联系。这种相对成组团的布局形式既可保持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又可获得较高的综合效率。
惠州市南部地区:是指惠州市域内广汕公路(324 国道)沿线以南城镇及其区域。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港口、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主干线沿线、电力、电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产建设基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
区:是指惠城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的具体范围,本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未明确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述重点镇是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要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的通知 》(惠办函[1993]124号文)所列各镇(不含小金口镇)。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