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所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一)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在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所辖各镇内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由各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外惠城区人民政府所辖各镇内的,由惠城区规划办核发; 其中与惠州市区城市控制区相衔接的建设工程,在核发前应先报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书面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有效复印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及规划与建筑设计条件。
(二)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及规划与建筑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工程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三)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作出并持建设工程施工图件正式办理报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正式报建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者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交付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按规划要求的期限开工和完工。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城市技术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尚未开工又未事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应与用地、项目批文等证件上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相一致。
第三十五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办完施工手续后,应在开工前20个法定工作日内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现场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及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建筑单体方案和群体方案的设计,应考虑地方风貌和特色,形式要多样化,空间艺术和第五立面要丰富。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座标、高程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为施工场地。